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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均为再婚,婚后共同购得福利住房一套,两人曾拟定一份房产分割协议,女方放弃住房的继承权,只享受居住权,但是该协议并为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后来女方提出要修改协议,但是男方现在突然离世,请问女方是否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继承
2010-09-30 12:08:03
共有12位律师解答
  • 鉴于情况复杂,建议带上材料当面咨询。
  • 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 女方没有继承权,只有居住权
  • 首先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房屋的一半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剩余的一半作为男方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处理遗产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此以前放弃继承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规定。因此,女方仍可参与继承。
  • 女方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仍应享有继承权。
  •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女方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女方放弃继承的约定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女方仍应享有继承权。
  • 继承权无法在继承开始前约定放弃。继承权的放弃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 再婚后购得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放弃继承权但并没有放弃自已的一半财产,更何况按约定女方享有居住权(未公证仍有效力)。当然,若女方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其放弃的继承权仍有可能因情况变化而获得部分财产。
  • 有权继承。且该房屋一半财产权属于女方,另外一半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 应当按照公证的遗赠处理
  • 女方对男方的财产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 我需要对你的协议内容作进一步理解,婚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放弃对丈夫份额部分的继承,但对其享有的一半产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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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