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孩子的母亲因为种种原因在今年5月正式分手了,但是在2009年4月份就已经离婚了,因为种种原因讲究过了一年,我要求孩子的母亲从她离开孩子的那月算起给抚养费但孩子的母亲不给,原因就是我们离婚协议上打错了一个字就每月给200变成每年给200,我已经去法院申请变更了。如果对方不给抚养是否可以去法院申请让她以后不再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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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离婚协议处理,每年支付抚养费200元。如果需要增加抚养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探视权属于法定权利,没有法定情形无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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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与抚养权不是一个权利。
对方不予支付扶养费不是你拒绝对方探视的理由。当然,你如果不让对方探视,对方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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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也不能取消对方的探望权。
你可以起诉主张修改笔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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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抚养费也不能取消对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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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