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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幼儿园把脚摔断了,经过一系列的接骨跑位后,幼儿园同意住院治疗,现在经9天的理疗医院住院方主治医生要求我们出院休养,在和幼儿园园长通话中,幼儿园方和家长因孩子在哪里休养一事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园长讲如果孩子在家里调养有什么事幼儿园就不负责了,但是幼儿园有那么多的小朋友,老师又不多,幼儿园也不能派单独的老师陪护,而且不能保证其他的孩子又伤到我儿子,家长也是顾虑这点,也不想在幼儿园休养。幼儿园方因孩子在幼儿园摔断脚是属意外受伤,不是她单方面的责任,而是要我们做家长的也要承担责任。我想请问是这样的吗?

民事相关
2010-10-18 19:02:0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至于幼儿园和伤害他人的儿童的家长,在责任承担比例上如何分配,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您好:我是北京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对你的问题进行解答
    孩子在幼儿园活动期间,幼儿园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其未尽到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家长不需要承担
  • 幼儿园如果未尽到监护义务,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我觉得应该由幼儿园来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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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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