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正式在编教师)今年6月在学校带考时猝死,被定为工伤死亡,当时商议的遗属补助有两套方案,一个是其母一个月享受抚恤金200元左右,我姐300元左右,一共是6万多元;一个是按照死者平均工资好像是50个月,一共是12、3万元,就是死者母亲不享有补助金,因为其母已经享有其父的遗属补助了,这笔钱只是妻儿享有的。相差很多,选择了后者。死者还有一兄一姐都是国家干部,母亲没有工作,父亲去世多年,母亲一直享受着每月其父亲的遗属补助金。我姐下岗多年,没有工作,孩子(女孩)现在刚上小学。近日,这笔钱(连丧葬费近14万元)到位,支票开好后交由死者所在中心校盖章后才能领取,结果死者母亲(实际上是死者兄在背后指使)给学校打电话说不让给我姐。中心校说这笔钱有争议,现在谁也不给,等双方协商好后再给。现在,死者的母亲、哥哥、姐姐气势汹汹地讨要这笔钱,说最起码要平分,其母亲说是为了孩子。我姐也是为了孩子一分不给。不知道我说明白了吗,有些政策我也不很清楚,请问律师,这个事情按政策应该是怎样?如果对方上诉,双方各有什么利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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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费用按照工亡处理费用按照工资的48-60个月及丧葬费等构成,详情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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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恤金发放标准,参照以前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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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亡赔偿项目有三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前两者是归直系亲属,你姐夫的哥哥、姐姐不是直系亲属不会享有,另外,根据司法实践,死者得到的赔偿款是按照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来进行分割的,而不是平分,你姐姐以及你姐姐的孩子应该得到大部分。有什么不明白的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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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材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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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の,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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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