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父亲在茶南明清园小区当保安,于11月4日晚7时左右在巡逻中倒在小区车库门口身亡。因赔偿问题大自然物业公司毫无诚意,至今尸体还存放于法医中心,就此问题我想咨询有关赔偿条例,谢谢!

损害赔偿
2010-11-17 12:47:2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其因工受伤或患病不属于工伤。按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你父亲这种情况不能按工伤来处理。只能安人身损害赔偿损失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要求赔偿。
  • 可以按雇用关系索赔,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可以先申报工亡,然后索赔,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可按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索赔,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 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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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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