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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完全违反国家诸多现行法律的条文,其中《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物的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等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房屋只有在合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时,产权才归买方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在签订卖方还没有房子的购房合同,只要交了首付款和办理了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个人财产,。。。》。为什么产权证依法取得在婚后,不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要完全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保护不受法律的一方呢?如按此理论解释,婚姻法更应该修改,将夫妻登记制改为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因双方口头约定, 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或男女首次同居日为法定合法夫妻。

其它综合
2011-07-13 22:45:3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应正确的维护法律,不应该诋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意见稿《如含预售的期房》,如“郝佳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遵循物权的一般原理、符合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所有权权属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值得称赞”,请问物权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宪法所说的“任何物和财产只有在取得所有权后,才得到法律保护并不受侵犯”。你的观点都应某些地区司法实践的错误,在诋毁法律和正义!?保护婚前财产我们完全赞成,但你不能说婚后财产是婚前财产,一定要我们赞成?!现在中国法院某些地区有个错误的观点;期房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就是人个人财产,请问;期房的买方和卖方有房屋买卖可言吗?!期房要付全款吗?!。。。。。。期房本身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短期行为,难道这一短期行为,要根本改变我国宪法的唯一吗!!!
  •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一定要做到维法,万不可因为我国有些法官为了创新而违法。人大通过的法律,人大就应该认真监督执法者依法办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含预售的期房>,如草率通过实施,会对我国现有法律,婚姻,家庭结构,婚后生活,建立和谐社会和我国的未来都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的影响可能不亚于八级地震,对社会稳定影响巨大!!!法制社会才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只有依法治国,我国才能繁荣富强!
  • 我国司法解释一定要做到维法,万不可因为我国有些法官为了创新而违法。人大通过的法律,人大就应该认真监督执法者依法办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如含预售的期房>,如草率通过实施,会对我国现有法律,婚姻,家庭结构,婚后生活,建立和谐社会和我国的未来都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的影响可能不亚于八级地震,对社会稳定影响巨大!!!法制社会才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只有依法治国,我国才能繁荣富强!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维护婚前财产利益吧,而且这样规定也不会侵犯到妇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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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