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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规定“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但同时又规定“效益分享期满一年为质保期,最后一期结算额待质保期结束后支付”,上述两点是否存在矛盾?如是,以哪个条款为有效?谢谢!

其它综合
2013-11-30 14:00:2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的后果,也就是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所以.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产生拘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能否产生拘束力,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依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比如行为人在重大误解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完全不符,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而使其外部的意思表示有效,则不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能仅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为依据,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往往是局外人所无从考查的,如果行为人随时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主张合同的效力欠缺,就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合同,法律才赋予法律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则显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合法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指必须由当事人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内容合法,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传真收到的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传真收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原本,但是传真也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传真送达对方签收的时候合同就开始生效了。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合同有效期与质保期是两个概念,合同有效期是合同履行的时间,质保期是对质量保证的期限,比如你在合同有效期最后一天发货,质保期为一年,即使合同期限过了,质保期还是有效的。
  • 如你所言,合同应自所有款项结清之后方才终止,但既然已经约定合同有效期,但又同时约定合同期满之后一年才结清款项,上述两点确实存在矛盾,可能是属于起草合同时的疏漏。以哪个为准,可能要由双方提供合同原始稿件、谈判记录等原件凭证仔细分析,看哪个条款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 合同有效期是合同履行的时间,质保期是对质量保证的期限,比如你在合同有效期最后一天发货,质保期为一年,即使合同期限过了,质保期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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