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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单位合同于2010年10月31日到期,2010年8月底我递交了不在续签合同的报告。一直上班到2010年10月31日,结果最后一个月工资没发,公司解释说当月发工资,10月15日已经拿过10月份工资了。我想问问这样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0-11-30 22:29: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由于您已向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的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发放您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样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存在违法之处。
  • 不合法,建议委托律师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
  • 不合理,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