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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6周岁,我女朋友20岁了,现在我们分手了,当时发生关系时,她是自愿的,事后我听别人说她怀孕了。如果她告我强奸判刑吗?怎么判刑?

其它综合
2016-03-03 20:33:4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要判。
  • 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 涉嫌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恋爱中的男女,自愿多次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 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 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 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 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 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 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 处。
  • 发生性关系后,也不是她说您是强奸,您就需要被判刑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是讲究证据的。另外对方怀孕了,可以要求您支付部分补偿,从道义上讲,您也是应该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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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