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2月1号从美国出发,托运一个行李箱,途径旧金山转机北京,然后转机到厦门。在厦门发现行李箱里面的一些物品不见了。报案后9天,航空公司告诉我索赔没用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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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进一步提供信息。比如你丢失的物品是什么?你什么时候报案等等。另外要看你有无作价值申明。
如果你没有及时报案,航空公司是不赔偿的。
如果你丢失的是贵重物品,却没有证据证实,航空公司确认你的物品由丢失,也是按一般物品给你赔偿的。至于标准,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有国内与国际之分。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及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旅客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为100元/公斤。而国际航线则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每公斤赔偿30美元,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最高限额为1000特别提款权(1个特别提款权价值约等于1.37美元,其比价浮动)。
无法确认重量时,按照旅客舱位等级所享受的免费行李重量赔偿。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一次性赔偿标准为:普通舱300元人民币、公务舱400元人民币、头等舱500元人民币。
行李声明价值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 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行李的声明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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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存在一个货物的异议期问题。
注意收集与保全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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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托运单起诉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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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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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丢失,可以要求赔偿。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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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