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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生育过,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双方又生一子女,已生育过的一方是否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其它综合
2011-01-12 21:20: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 咨询计生部门
  • 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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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