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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结构是这样的:基本工资 + 住房补助+ 生活补助+违约金 ;公司的加班没有加班费而是按积假的方式,加一天班,休假一天的方式出来,可是如果加班假比较多,在离职或是公司解雇时没有休完的部分,公司按“基本结算” ,请问这算不算是公司的一种违法行为,有没有构成拿一份工作来威胁的员工的权利呢?

合同纠纷
2010-12-20 10:45:4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加班费的计算,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点,则按照150%工资计算。双休日在不能补休情况下则按照200%工资计算,法定假期加班则需要支付300%工资。
  • 要看你整个月的加班情况和工资实际支付情形,如果想继续了解详情,请电话咨询律师。
  • 具体需要详细了解,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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