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8月跟朋友合伙开了一个展览公司,注册的时候我是法人,他因为当时不在现场,然后用另外一个朋友的身份证做股东。公司经营到一半的时候,经济出现周转不过来,而现在股东提出散伙,要求法人我拿出一万块钱补偿费。要不然大家就分掉剩下的部份财产,请问他的做法对不对呢,我要不要给他一万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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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金不到位,应当由补足出资,你们或垫资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且没有登记他为股东,法律形式上他并非是股东。如你与另一朋友协议一致,可解散公司,清算后将剩余资产根据出资进行分配。因此,他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他要求你补偿一万的理由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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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公司要解散,应进行清算,在支付员工工资、偿还债务等后有剩余财产的,按比例分配给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需支付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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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应进行资产清理、清偿债务,有剩余财产的按出资比例或者章程约定比例分配给股东。没有理由要求法定代表人额外出一万元的所谓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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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行清算,有利润的话再谈剩余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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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