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02年1月本人以270000元出售给李某虹口区房产一套,因各种原因户口未能及时迁出。先是一个亲威答应我可以先落户到他那里,后又反悔。后来上海市又取消了“袋袋户口”,就更没办法迁出了。结婚后便去了外地,2004年把小孩子的户口迁了进来。现正筹款买房,只能这样了。但李某已经起诉,本月27号开庭。当时所签房产买卖合同书中并没有关于户口的条款,对方仍要求按合同中第十条及“特别告知”第六条赔偿26万余元。我愿意与对方和解,但对方火气很大,在电话里根本就不让我讲话。第十条:甲方(即本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款内容处理(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0.0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特别告知第六条: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户口迁移条款范例: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注:特别告知第六条并未写入合同中。请问律师,我应该怎样应诉?如果败诉的话,需要赔偿那么多吗?还有,如果要请律师的话,费用大概几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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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没有关于户口违约条款的话,你可以不用赔偿。当然,律师要看了双方的合同才能给出更准确回答。如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商谈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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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不需要承担第十条约定的违约金。2、特别告知第六条没写在合同中,那是写在哪里?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该条款是经过双方确认的,有权要求你赔偿不迁户口的损失,但买方应当就受到的损失程度以及计算方法进行举证,否则,你不需要承担这么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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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约定你户口的迁出时间,那你没有按规定迁出,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法院会酌情裁判的。因没有看到合同文本,只能发表这些意见。委托律师按上海市的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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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