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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以生产溴化物为主,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出了主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含溴废水,原来是处理后排放,现在由于溴素资源的缺乏,我们将这部分废水卖给了当地的溴素厂作为生产溴素的原料,记帐凭证和发票上用的“溴水”名称,也是当地循环经济的普遍做法,而“溴水”不在我们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当地工商局以此为由要对我们进行处罚,这样做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1-02-17 14:31:0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对处罚不服,建议立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建议及时维权,注意诉讼时效。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详情请电话联系。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其实现在对经营范围已不像从前严格,所以如果你不服工商局的处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