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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借给一个人3万块钱,他有写借条并以房子作抵押。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头两年还过一些,这两年还没还钱。我是否可以起诉他?若她私下已补办了房产证,我是否能要回我的钱??

债权债务
2011-02-20 13:31: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初只是把房产证放在你这里,没有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
  • 一、如果头两年你要求他归还过,从你最后一次要求他归还之日起两年是你起诉的诉讼时效。如果你从未要求他归还,则至2026年之前您都可以要求他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在合理期限内未归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以房产作抵押如果在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过,即使补办房产证,通常在房产证上会有记载,如果没有记载,交易中心有记录。有点要提醒您,您的抵押期限是否已过。
  • 可以起诉。石河子陶健律师答复,如有疑问可以来电或面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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