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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在核定低保户后,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简称低保金)通过银行汇入其统一为低保户设立的个人低保帐户。村委主任在协助政府办理群众的低保手续中,存在下列行为:1、隐瞒低保金的发放标准和有低保专户存折的事实截留低保户的低保存折未予发放,冒领或以自己的名字领取了低保户的低保金,后未足额给付低保金;2、谎称低保户已不符合低保条件,将该低保户的低保存折收回,冒领继续发放到该存折帐户上的低保金。如果上述行为的数额均达到犯罪标准,对该两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刑事案件
2011-02-21 17:35: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村主任的行为可能涉嫌贪污罪。理由是根据2000年4月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村主任在协助民政部门从事发放低保金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按国家工作人员论。
  • 涉嫌贪污罪可向公检法举报。
  • 我认为村主任涉嫌贪污罪
  • 我认为村主任涉嫌贪污罪。根据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本解释,村主任是在协助民政府部门发放低保金的过程中,采用隐瞒、截留手段侵吞低保金,应当构成贪污罪。也有认为是职务侵占的,但我还是倾向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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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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