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刚与人合伙开了一家污水处理公司,五位股东。该公司与一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进行污水处理,由股东之一赵某前往企业进行试投药剂处理。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企业需自行找人先将设备作清理工作,但当时企业大意,口头让赵某来帮忙处理,并主动提供清理设备的材料。赵某将材料到进设备后造成设备损坏企业停产一周,经济损失达1000多万。现企业追究我朋友公司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请问这种情况属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呢?其它股东会要求一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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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履行,如果赵某将设备清理的工作没有设定在合作协议中,则就应当认定为赵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这不属于公司行为,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你朋友带齐相关材料到律师事务所与本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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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已经签订了协议,这种情况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公司行为,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被认定为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各个股东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失。
建议委托起见还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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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如赵某有故意或严重过失,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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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