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10月因感情不和与女方协商离婚,婚后有一子,当时判给女方抚养,我方没出抚养费。但协议中我有探视权。现女方已改嫁,几次提出去探视孩子,女方不让。说对孩子有影响。该如何办??还有可以申诉变更抚养权吗?
申诉还有几点原因:
1.女方有神经病(婚前有隐瞒,离婚后她村里好多人才说他有神经病,其姐姐也有神经病史。我手没有证据该如何鉴定?手续怎样?)
2。女方更改孩子姓氏。(离婚协议上明确了孩子的姓氏,当时孩子还没有申报户口)
3。怀孕期间,几次想打掉孩子,都被我和家人劝止。现怕她以后对孩子突然不好。我该如何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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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建议委托律师办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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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要求对方更改过来孩子的当时约定的姓氏;
二、你也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建议通过诉讼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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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扶抚养权!详情可来电咨询,律师为你提供有效帮助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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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可操作的是两点:1、改回姓氏;2、要求对方配合您履行探望权。关于变更抚养权,需要看您这边有没有有利的证据。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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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都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只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孩子抚养关系即可变更。
2、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是否被法院支持,要依据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供相关证据,这个证据应当充分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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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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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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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