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除通知书、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之外,并没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在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2、若在调节协议上签字,却在调解书签字送达之前反悔或者拒绝签收,是否能直接拿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生效后,没有签收调解书(指应该制作调解书的)的,想反悔该怎么做?
4、人民法院是用一份未生效的调解书还是用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敬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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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本质上相当于一个协议,双方对诉讼权利的一个处分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承认双方做出的协议。协议需要双方意思一致,签字生效。
人民法院不能用未生效的调解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不能久调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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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拿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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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有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书才生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视为调解不成功,不能进行强制执行,法院需审理后作出正式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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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