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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2010-12--6至2013-6-30(期中2010-12-6至2011-6-5为试用期)就在试用期到期的前一周公司领导和我沟通,由于工作业绩表现不好所以不考虑和我继续合作,同时提出要我自己写辞职报告。想我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其它综合
2011-06-01 20:02:1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内,如用人单位发现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试用期内你有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根据你的陈述,你的情况不应当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你不要自己轻易提出辞职。
  • 这种情况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也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
  • 如果你的业绩确实不好,难以胜任这份工作,自己写辞职报告也是可以的。但自己辞职,没有任何补偿。如果你觉得自己还行,可以逐渐适应工作,你可以不写。如果公司硬是开除你,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1.工作业绩不好应该公司提供材料证明. 2.你不写辞职报告 3公司辞你你可要求续继劳动合同戓要求赔偿金.
  • 1、写辞职报告没有经济补偿金。
    2、试用期内单位必须要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
    3、违法解除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
  • 合理,提前三天通知你即可单方解除。
  • 你可以拒绝。
  • 公司在试用期内要求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提供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无法提供的,劳动者可以拒绝辞职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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