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欠缴我1年的公积金(而每月工资条中都有扣除我个人缴纳部分的公积金),现在公司不知去向,代理原单位劳动纠纷的代理人声称公司现在没钱补缴。因原单位的欠缴状态而无法将我的公积金帐户转出,故造成现在的新单位无法帮我缴纳公积金,我已在新单位入职近4个月。请问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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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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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断之后,个人是无法缴纳的。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公积金归各地市级及以上公积金管理管辖,国家进行全社会统筹,就相当于把钱放入银行,存成无限期死期一样,归银行管理,个人只具有监督权,还有一点重要差别就是,公积金没有利息,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做不到临时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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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有单位办理,是需要劳动合同的。
个人没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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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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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协商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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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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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