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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案子是这样的:有甲乙丙兄弟三人,甲早在四十年前过继给膝下无子的伯父,并由伯父抚养成人,甲也尽职尽责赡养老人直到老人去世。乙丙二人商量好赡养亲生父母各一人,乙赡养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丙赡养父亲。乙早年丧妻留下一女丁,丁前几年也出嫁到外村。前年乙因患癌症去世,留下房屋五间、承包地六亩。这时其老母的赡养就成了一个问题。丁觉得已出嫁到外村不愿再接患有精神疾病的奶奶到自己家里去赡养,但又想得到父亲留下的房和地。丙觉得自己已赡养了一位老人而且他觉得老母应该由丁来管,所以他也不赡养。而甲觉得按理说自己已过继给了别人家也应该已无义务去赡养,但他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亲生母亲流露街头,于是决定承担起赡养老母的任务。后来在村里长辈的主持下商议好如果谁赡养老人,那五间房和六亩地就归谁所有。丙和丁都放弃了并在写好的书面协议上同意签字并按了手印。甲也按了手印由他来赡养老人,五间房的所有权和六亩的承包使用权归他所有。后来甲主动放弃五间房的所有权让给了丁。 今年三月份,甲乙丙的母亲因年纪大了(85岁)自然死亡。五月份丁就找到自己的伯伯甲家要求返还那六亩地的承包使用权,并扬言如果不给就法庭上见。我想问问在这个案例中患有精神疾病的老母亲在乙去逝后到底应该由谁来赡养?那份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丁现在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乙的五间房和六亩地如何去处理?甲在这个案例中有哪些权利,如何去维护?

继承
2011-07-15 19:27: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丁的要求:“返还那六亩地的承包使用权”是不合法的。丁已经出嫁,如果户口不在本村,那么丁已经不是本村村民,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承包。丁不是本村村民,不享有承包的权利。二:丁已经签订合同放弃自己的承包权了,针对这个协议,也不应该享有承包权。
  • 丙应当赡养母亲。协议按性质属于遗赠抚养协议,但是由于无权处分,是违法的。丁的要求合法。欢迎来电咨询
  • 老人作为子女的丙和丁都有赡养的义务,因甲过继,无法定的赡养义务。协议有效,丁的要求不合法。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丁如果不是本村村民就不应该得到宅基地。乙的女儿是本村居民吗?有一些问题需要了解清楚,详细情况请打电话,以便更好的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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