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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前,我台记者只是偶尔加班,平时加班工资每日3.00元,法定节日加班工资每日12.00元至24.00元。因为不常加班,所以我们未向台里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为我们发放节假日加班工资。2008年底,班子换届,我台新领导上任,规定我们记者加班实行常态化,即每个记者每个月必有一个周末加班2天。另外,大节日重大活动全体记者还要集体加班。但平时加班工资每日3.00元,法定节日加班工资每日12.00元。这一标准执行一年,因我们全体记者意见很大,2010年后,台领导将平时加班工资调至每日15.00元,法定节日加班工资调至每日30.00元。但这个标准与《劳动法》规定相差太远,我们不能接受。

劳动纠纷
2011-08-10 14:59:3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3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你好,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得看你们的工资是多少,以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
  •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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