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2008年11月30日签合同,2010年11月30日到期,2010年9月30日开始,以颈椎病为由多次请病假,后来要求换岗,单位也解决了,但从11月4日起开始旷工,合同到期时,她认为各岗位均不适合,称合同自然到期,不存在辞职或辞退问题,之后沓无音讯,但2011年7月她到单位上级部门,说不续签要赔偿其2个月工资,请问单位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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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件单位应有证据证实是员工自动离岗,无法联系,以及其严重的矿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予以解除合同并无补偿金你。同时,其自动离岗的行为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合同,并承担补偿金的责任!!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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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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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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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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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件单位应有证据证实是员工自动离岗,无法联系,以及其严重的矿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予以解除合同并无补偿金你。同时,其自动离岗的行为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合同,并承担补偿金的责任。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或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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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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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可直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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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