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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我有个亲戚上在96年5月被捕入狱的,当时他犯的是抢劫执行的是老刑法,他在98年6月判的死缓,2002年6月改成有期徒刑19年,在05年和07年分别减刑两次都是1年零9个月,也就是减了3年半了,现在已过刑期8年零1个月,加上减刑够11年半了,像他这种情况能不能办假释,如果可以他想办理假释是否够条件,具体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办假释,怎么办理您能告诉我吗?肯请您的帮助我将非常感谢!

刑事案件
2011-08-20 08:57: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根据《刑法》81条规定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如果按照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七十四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虽然新的刑法规定了抢劫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假释,但因根据《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的亲戚的行为可以适用1979年《刑法》规定,申请假释,具体情况,可以和我联系。
  • 根据《刑法》81条规定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如果按照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七十四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虽然新的刑法规定了抢劫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假释,但因根据《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的亲戚的行为可以适用1979年《刑法》规定,申请假释,具体情况,可以和我联系。
  • 可以直接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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