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劳动者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13年但是合同只签了10年),公司必须支付这笔补偿金吗?若要支付,应该支付13年还是10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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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经济补偿不适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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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或赔偿金,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并且结清全部工资。 如果未及时支付,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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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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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标准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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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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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司有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合同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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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违反可解除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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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专业,非三言两语可掌握,建议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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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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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