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问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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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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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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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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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