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很感谢您给予法律咨询。 事情详细是这样的:我们在杭州猪注册经营了一家公司。公司是去年10月份注册的,当时涉及到的工商税务人只有A和B两个人,持股比例为49:51。然后,今年5月份的时候,A.B与我们另外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A/B两个人的持股比例也相应调整,B的持股比例由51调整为28.现在,B要求撤资退股并结算资金。 现在,我们向您请教,目前在结算费用时,是按照5月份前的费用按A/B两人的各自比例计算,5月后的费用由五人的持股比例计算?还是全部按照工商税务登记时的A/B两人的持股比例计算。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8-17 22:00: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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