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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情况是总公司股东任命我为分公司总经理,在职期间接手了股东口头安排的项目工程,在工程结束后付款时股东不承认该笔款项,要求我自行支付,我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将分公司设备用品作为抵押,这算是侵占公司财产吗,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其它综合
2011-08-21 10:34: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将分公司设备用品作为抵押,应该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否则无权处分。
  • 不属于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你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你无权私自处分公司设备,也就是未经总公司同意不能抵押分公司设备,总公司可追究你的责任。但不构成侵占。如需律师帮助,可致电。
  • 构成不了侵占,但是这事你在其中有一定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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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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