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一家旅行社做导游,试用期没有跟我签合同,当我过了半个月之后向公司询问签合同时,公司以我的省份证上的地址与我的籍贯不符回绝了我,8月17日公司老总单方面更改公司制度,试用期内每天的导补只给20元,从8月1号开始实施,我是从8月2号入职的,当时该制度并未出来,招聘我的主管告诉我导补是50元/天。于是提出辞职,但是公司方面以公司制度不满一个月不给工资,工资不按天算为由,不同意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该条例我并未签字。我不懂,所以提出干完这个月,但是公司方面要我每天打扫公司卫生,没打扫干净每天扣除50元。虽然不公平,但是我还是接受了,我想证明我不是一个吃不苦,没有忍耐力的人签了字。请问 律师,我这种情况,如果这个月过完,公司不给我工资,随意扣除本人工资的情况,受法律保护吗?我该怎么做?公司老总威胁我,把我的名字放到广州旅行社老总群里,让我以后找不到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