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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房屋装修。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在银行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贷款被第三人全部拿走,借款人发现受骗,为了避免资金流失,要求贷款银行履行“监督贷款的使用”的义务,协助公检法部门追回贷款。 1、借款人对银行的要求是否合法? 2、银行是否有履行此份合同权利的义务? 3、如果银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义务,算不算违约? 4、借款人在法庭提出要求银行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义务调查此笔资金的使用,法院该不该支持。

其它综合
2011-08-21 12:06:4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属于银行的权利条款,银行可以不履行,约束不到银行。你的问题关键在于第三人为什么能够取走你的贷款,是冒领的还是?银行是否有过错。请详细告知律师咨询而不是自己想一些办法!
  • 1、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监督要求;2、银行有权利行使该权利;3、不算违约;4、法院不会支持。
  • 该条约定是为银行赋予权利,而不是设定义务,银行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借款人无权要求。
  • 银行确有监督贷款使用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义务主要针对银行资金安全而言。所以你的情况主要要看第三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将贷款拿走的,如需咨询详情,可致电联系。
  • 银行未按约定将贷款发放给您,而是发放给第三人,已经构成违约,可依法追究银行违约责任,除非银行将贷款发放给第三人经过了您的同意。
  • 需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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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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