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学的教师,我们33名教师1997年集资15000元在学校建房,当时说的是无产权,但有居住权,但现在学校让我们搬出,是另作他用,我们认为我们有居住权,且为全额集资,学校坚持让我们搬,我们应该怎样维权?我们认为我们出钱就是为了居住,我们的做法在法律上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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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找出集资建房时的审批手续,以此作为证据。
2、先进行交涉,如不行。可以先行诉讼学校违约违犯学校原集资建房的决议或约定,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集资建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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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在1997年的时候,集资建房是允许的,所以学校的做法在当时来说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关键在于你和其他教师在购房的时候,是否和学校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合同中是否对您所说的无产权但有居住权这一事实进行了确认,如果属于房改房的话,即使属于有限产权,学校在未经产权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坚持让您和其他教师让出房屋,本身就属于违法和违约行为。对于学校的这种行为,大家可以坚持维权。首先可以向学校的上级部门反映,要求上级部门纠正学校的这种错误做法;其次,可以向陕西省房改办反映,要求该部门支持您和其他教师的维权行为,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第三,在拒绝搬出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帮助,请联系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徐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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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给居住户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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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