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由于本人目前公积金额度不够带剩余的70%的 房款,打算在今年7月份调整完公积金后再用公积金贷款剩余的70%的房款。由于 卖方着急用余下的70%的房款,所以我需要从朋友处借款付清剩余的70%的房款。 中介公司说可以现在先付清余下的70%的房款但不过户给我(避免重复交税), 只是公证到我的名下,我对该房屋拥有一切处置权利包括买卖,与卖方便没有关 系了。到7月再用我女朋友的公积金贷款剩余的70%的房款,我便成了卖方,我去 过户给我女朋友。不知道这样操作有没有一些法律上的风险,该如何规避风险? 我该如何保证我的利益不受损,要注意哪些细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