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拖欠工资,没有缴纳社保,公司不按时发工资。我便不做了,到现在还是没发我工资已经快半年了,我想申诉,我写的材料请大家帮我看看,是否可行,谢谢你们!
我于2011年1月10日经熟人介绍前去X店正式上班,当时老板说的让我做业务,基本工资为1500元每月,后面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去公司时公司没有给我提供任何开展业务的资料,经几次跟老板商量让我先在店里帮忙,说工资不会少发我的。第一次给我发工资是经我催要于3月中旬才将元月与2月的工资补发给我,其中春节期间老板让我休假一周,可在发工资时只给我算了三天的休假其余工资都被扣除掉。后来在我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老板只给我给了一个大概的价格,所有价格均是由我自己弄完善并经老板同意,之后自己跑了两个县区老板并没像之前说的那样给我报销差旅费用,也没有提什么时间给我发工资,在此过程中公司没有主动安排休假。见此状况下我于4月6日下班后便没再去该公司上班,于4月7日打电话给老板让来做离职交接手续,老板以他不在汉中为由说他来汉中和我联系,在之后几个月中老板并未和我主动联系过一次,每次打电话给他都说他不在汉中,无赖之下我将交接手续给了店里的工作人员。截止目前该公司仍然拖欠我3月份一个月的基本工资1500元和车费18元。经多次催要他让本人不出面让公司员工于8月16日来和我谈,说给我一半的工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我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1月10日到4月6日共计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补缴,3月1日到4月6日的基本工资和车费(1500+1500÷22.75×6)×150%+18=2861.41元。
按照《中华人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没签书面合同的从自工作日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应付双倍工资。申请从2月10到4月6日(56天)的双倍工资1500÷22.75×56=3692.31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拖欠工资及没签合同的双倍补尝共计6553.72元。三个月的社会保险按汉中市的标准补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