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赁某公司的厂房,签了3年合同,应该于2011年4月到期,在我和房主合同存续期间,房主又将厂房的另一半租给了另一家客户(当时我租的是一半的厂房)。房主私自在电业局给变压器扩容,并在厂房的变压器上接了一块电表,两家在电业局共用一个户头缴费。因我先租下的厂房,所以电业局的电费押金2万元是我交的,名字也是登记的我名字。
因经营问题,我早在2010年11月份就停工了,并把设备搬出了该厂房,当时和厂房的负责人交接了他们原有的东西物品之类的,但是交接的时候没有签字。之后另一家客户在厂房继续生产,电费的事情我没有再过问。
现在房主起诉我欠交电费2万多元,我该如何应诉?需要提交什么证据?我只有人证。是我的员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