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7月15日正式进入该公司上班,试用期2个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试用期快到了,公司在2011年9月9号将我辞退,昨天(2011年9月8号)人事部说是准备让我10号(2011年9月10号)走人,但是听说我要到劳动局去告他们,逼我签合同。还说要到10号让我离开公司,没想到今天(2011年9月9号)解聘我,我是否可以到劳动军告该公司,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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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公司要求2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且,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说明理由,不得无故解聘,无故解聘的,可以以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经济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按您提供的情况,经济赔偿金应当是您1个月的工资。如果要仲裁解决,需要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局只是举报该公司的违法情况,不能直接受理你的索赔要求,建议到仲裁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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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想解除就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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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支付赔偿金,并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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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