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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算补偿金给朋友。1.工资明细:2011年5月到9月工资为3000元 伙食费285元,扣除保险伙食费等之后入账户工资为2800元,2011年5月之前工资为2300元 285伙食费,扣除保险伙食费等之后入工资卡工资为2100元。2.入职时间2003年3月至2011年9月20日。请问:1.东莞市的赔偿标准,年限,赔偿办法,有无法律依据?1.朋友补偿金的赔偿具体操作方法,是否需要公司提前1月通知?

劳动纠纷
2018-10-29 02:16:2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已经决定协议解决的,以双方约定的协议为准。您可来电或Q联系,说明具体情况详细咨询。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1、经济补偿金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2、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
  •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入职之日算计,为9月;
    2、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离职前12月的应得平均工资来计算。
  • 既然是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具体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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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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