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通过中介(没与中介签合同但与房东签了合同)购买了一处二手房。付了一部分房东交了钥匙并约定于下次付款时办理过户等证件,后发现在交首款后没多久房产证已被法院保全,遂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房东违约需赔偿于我。但因其欠债太多此房子拍卖价格已无法偿还,法院令我搬出房子以便拍卖后按比例偿还房东债务,我未搬离。个人认为法院无权令我搬离。法院要拍卖也应该拍卖他现住房子,而不应该是我们这个。这好比我们在街上买菜,在收了菜给了一部分钱后想第二天再付二次钱时发现菜主是要卖了这颗菜去还债,并且在在昨天晚上连这个菜的生产证明都被人拿去压住了。遂我不可能再把菜还给他了,只能等他弄好了再来完成我们的交易。 不懂这样有没有道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