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人告我诽谤,他通过拿电话录音告我诽谤!有一天,我通过电话和对方说原告和他家人做传销的,被录音了,对方交给了原告!原告说我犯了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第3)小条明确说明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38条也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请问我是否犯罪了?但是我只是和对方通电话说了没传播, 原告写了一份控告书给了我,他说以经交给法院,我就看了格式不对。
-
是不是诽谤,不是由对方说了算数。就你所讲的事实来看,你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对方既然要控告你,要看法院的立案文件。如法院立案了,就只能由法院开庭审理。
-
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一)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二)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三)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
侮辱罪和诽谤罪如何认定,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其次,侮辱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再次。侮辱必须是针对特定的目标和对象进行的。 诽谤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其次则要求散步捏造的事实,即将所捏造的虚假的足以伤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使公众广为周知。再次,诽谤的对象也必须是特定的。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指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
使用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则构成侮辱犯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你好,如你所说尚不构成犯罪。
-
你好!未构成犯罪。如果对方起诉,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
不用理会,是不是诽谤不是他说是什么就是什么的。如果对方告你的话, 你要积极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建议来电详询。彭大成律师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擅长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彭大成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年来,办理过大量的各种类型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深谙广东地区各级法院判例和诉讼程序,具备娴熟的律师执业技巧,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案件焦点,及时发现案件胜诉点,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同。彭大成律师秉承着“诚信、专业、高效、尽责”的律师执业理念 ,愿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
你好,已经多次答复,如果你说的是事实的,不违法。
-
查看全部9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