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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再婚女性,以前孩子判给男方。现任老公没有孩子。亲戚有一孩子愿意给我们抚养,我们也愿意领养,合法吗?要办什么手续?

民事相关
2011-10-29 21:40: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 需要办理收养手续
  • 可以收养,需要到民政局办理。
  • 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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