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帮朋友2010年1月担保了70000高利贷是3.5分钱利息,双方约定2010年4月底还清,后他们没经过我又续贷。到2011年8月底借款人都是按时付利息,前二天借贷人跑了,现借款人找我。我认为他们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已超过半年,我不再负任保责任了,请问我的理由充分吗?高利贷担保人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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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当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担保期限应当是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6个月,你可能不要承担担保责任了。需要帮助可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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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连带保证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只要还款期限已过,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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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1、高利贷担保人有两种保证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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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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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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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