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人借了A200万,A的债务官司已经通过法院判决下来了,现在丈人名下的房产也已经被法院查封,将于12月初进行拍卖,现在又有B(丈人跟他借了30万),也要起诉(预计在11月中旬,走便捷程序,也就是说我丈人主动承认所欠款项),请问,B要是在11月底胜诉的话,也可以同A一起共同分得我丈人名下的财产么?还是要等丈人名下的财产拍卖后补足A那200万后,剩下的才能分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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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均无抵押,也没有查封措施的,应该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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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和保全,原则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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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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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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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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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片面性,现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已经不再适用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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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有先后性,先还A之后,才能偿还B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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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