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工作,试用期3个月,签合同。但3个月后却一拖再拖,一直拖到2011年8月才补签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2012年5月)。从2010年5月—2011年8月只补交社保,医保和失业保险并没有补交。2011年11月28日通知解除合同,2011年11月30日正式解除合同,没有拿到失业保险,没有享受医疗待遇。
现单位只愿补2个月工资,是否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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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
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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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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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并且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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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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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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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