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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是总承包商,对方是分包商省建筑构件公司,个人是省建筑构件公司的一个工地雇员,2009.11.20在西安卫星测控中心的67111工程301号施工工地受伤,现分包商方就向受伤雇员的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将我方也作文乙方主体,即成为了三方协议。我的问题是,在这种关系中,我方是否应当和分包商一起承担这个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有,比例是多大?假如有,是否也应该对对其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一下审核?

劳动纠纷
2011-12-27 10:44:26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你好,要看你们的承包合同以及分包商有无相应资质。欢迎电话详细咨询解答。
  • 你好!分包方如果有相应的分包资质,那你方与分包方之间就是合法的承包合同关系,分包方与受伤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员受伤属于工伤,依法由工伤保险或分包方承担工商责任,受伤雇员所受伤害与你方无关,故你方不应当成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你方是否知道分包商有资质?如果没有。对于员工的伤,你们两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如果分包商有相应的资质,那么分包商应该对伤者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对方又过错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个责任比例划分,你们适当的承担。第三:对方提出的赔偿项目,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
  • 无关
  • 若分包商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你们不用承担责任,也不是责任赔偿的一方主体。
  • 若分包商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你们不用承担责任,也不是责任赔偿的一方主体.
  •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和你方无关,商省建筑构件公司承担责任,即使将你列为乙方,如果上面规定了你的赔偿责任(数额),你可以拒绝签字!
  • 如果分包人是有资质的,那么你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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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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