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08年7月17日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到11年7月16好已到期,但是公司直到12.30日才要与我续签合同,且合同约定的工资比现在低,请问这种情况如果我不续签,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吗?补偿金怎样界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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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未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
2、到期解除也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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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要求经济补偿金,按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主张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2、公司未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可从第二个期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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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继续发生劳动用工关系的,为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要求不续签劳动合同,并可以主张公司支付08年7月17日至今为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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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