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劳动纠纷案,现在省高院已经给了一份裁定,裁定如下:我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我们的再审申请;请问这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什么?请问我们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的话,最高人民法院会把这个案子发到省高院要省高院再审吗?请问如果会发到省高院来再审的话,我们是直接到省高院申诉还是到省高院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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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标准的侵权,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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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省高院不用你们申诉与申请再审,都应该审理。
具体可以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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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侵权,应当及时处理。
可以办理,通则规定与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已经对于该类问题作为更进一步的明确,在结合案件材料及相应法律规定,能够给予专业的庄律师意见及法律风险,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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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