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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之前有位总经理,在公司上班有八个月时间。当时是以股东的形式进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有相关的文件(含所有股东签字)。现在他离开公司也有一年的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任职期间的两倍工资。不知道与其签订的相关文件是否可以视为是劳动合同。但现在这个劳动合同已经由他经公司的行政人员偷出了公司,现在公司也找不到了。这要的情况应该怎么办?请予以帮助!

劳动纠纷
2019-01-09 17:46:22
共有9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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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其中包括社会保险)。如果公司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二)项规定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劳动合同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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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单位有通知到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不签订,只要单位能拿出已经通知劳动者签订的证据,那么单位可以免责。如果单位拿不出证据,那么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辞职,是不需要单位批准的(单位没有同意权或者批准权),30天后(试用期内3天后)就可以离职,单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单位明知道劳动者要离职,却不安排新的人员与该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那么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客观上没有完成工作交接与该劳动者无关,是单位自己的原因导致的。
  • 可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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