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我们的钱,然后写了一份借据给我们,总觉得内容比较混乱。请专家帮忙看看有哪里有问题,怎样写才能维护到我们的利益。谢谢!如下:借据 借玲姐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定于2012年5,6,7,8,9月份(共5个月)还清本金,2012年10,11月份(共2个月)还清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由2011年9月开始计算。另外,3月份(2012年)先还贰万元(20000元),特此借据。 借款人:某某某 2012年元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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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条中不可以用“玲姐”代替名称,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部分不受保护,4倍以内部分受保护。可自行网上搜索修改,或者发邮箱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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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江门的专职律师,欢迎你来电咨询。民间借贷利率国家规定是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你们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是不合法的,另外你们约定的利息从2011年9月开始计算也不合法的,因为你们借款的时间是2012年元月20日,怎么可能从2011年9月开始计算利息?这个借据很不规范,建议委托律师写比较妥当,也才几百元委托费。
追问:因为钱是从2011年6月已经借出去了,可是对方是朋友迟迟才可能把借据补过来,协商的从9月开始计算利息。委托的话是要双方一起到律师楼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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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网上搜索格式,按你的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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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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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