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半年前我摔伤脚踝,无法正常走路直至现在。丈夫提出离婚,我没有答应。但半年来丈夫对我及女儿的生活没有过问过,我一直带着女儿在娘家生活。现在我对他已非常失望,与他谈离婚,并希望把女儿的户口迁出。离婚协议中我不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也不希望他拥有探视权。请问是否可以认为,他的这种行为构成了遗弃罪 ?另外我如果要起诉的话,步骤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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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丈夫的情况还尚未构成遗弃罪
2、抚养费您可以放弃,但是探望权是他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他有权行使
3、您可以起诉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4、如仍有疑问,可以与我预约,到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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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遗弃罪,对方有探视权,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起诉,写诉状,立案,开庭等程序,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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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对方同意可以,不属于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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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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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丈夫的行为不容易认定为遗弃罪,另外,探视权是法定的,不能被剥夺。您可以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如孩子判归您抚养,对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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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带好材料直接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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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